由于业务目标的不同、使用技术的不同、应用场景的不同等因素,不同的等级保护对象会以不同的形态出现,表现形式有基础信息网络、信息系统、云计算平台、大数据平台、物联网系统、工业控制系统等。形态不同的保护对象面临的威胁有所不同,安全保护需求也会有所差异。现有的标准体系需要提升台阶,去适应新技术的发展,等级保护的相关标准也需要跟上新技术的变化。“等保1.0”的标准体系在适用性、时效性、易用性、可操作性上需要进一步扩充和完善,因此“等保2.0“应运而生。
等级保护2.0安全框架
针对等级保护对象特点建立安全技术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具备相应等级安全保护能力的网络安全综合防御体系。应依据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政策和标准,开展组织管理、机制建设、安全规划、通报预警、应急处置、态势感知、能力建设、监督检查、技术检测、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经费保障等工作。
• 名称的变化
首先安全的内涵由早期面向数据的信息安全,过度到面向信息系统的信息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并进一步演进为面向网络空间的网络安全。网络安全(cybersecurity)以其更丰富的内涵逐步取待信息安全成为安全领域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相关法律条文和标准也需保持一致性,“等保2.0“与时俱进的将原标准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改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例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改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等保2.0对定级指南、基本要求、实施指南、测评过程指南、测评要求、设计技术要求等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满足新形势下等级保护工作的需要,其中《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要求》已于2019年5月10日发布,并将在2019年12月1日实施。
• 等级保护对象的演变
在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应首先明确等级保护对象。
等保1.0定义等级保护对象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直接作用的具体信息和信息系统。随着云计算平台、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等新形态的等级保护对象不断涌现,原定义内涵局限性日益显现。
等保2.0定义等级保护对象为:包括基础信息网络、云计算平台/系统、大数据应用/平台/资源、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和采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系统等。
• 内容的变化(以基本要求为例)
等保1.0:安全要求
等保2.0:安全通用要求和安全扩展要求
• 安全通用要求
• 云计算安全扩展要求
• 移动互联安全扩展要求
• 物联网安全扩展要求
• 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扩展要求
等保2.0安全通用要求是普适性要求,是不管等级保护对象形态如何,必须满足的要求;针对云计算、移动互联、物联网和工业控制系统,除了满足安全通用要求外,还需满足的补充要求称为安全扩展要求。
云计算安全扩展要求针对云计算的特点提出特殊保护要求。云计算环境主要增加的内容包括“基础设施的位置”、“虚拟化安全保护”、“镜像和快照保护”、“云服务商选择”和“云计算环境管理”等方面。
针对移动互联环境主要增加的内容包括“无线接入点的物理位置”、“移动终端管控”、“移动应用管控”、“移动应用软件采购”和“移动应用软件开发”等方面。
物联网安全扩展要求针对物联网的特点提出特殊保护要求。对物联网环境主要增加的内容包括“感知节点的物理防护”、“感知节点设备安全”、“感知网关节点设备安全”、“感知节点的管理”和“数据融合处理”等方面。
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扩展要求针对工业控制系统的特点提出特殊保护要求。对工业控制系统主要增加的内容包括“室外控制设备防护”、“工业控制系统网络架构安全”、“拨号使用控制”、“无线使用控制”和“控制设备安全”等方面。
• 控制措施分类结构的变化
以基本要求为例,充分体现一个中心,三重防御的思想(和GB/T 25070保持一致,与设计要求融合)。
• 总结一下
1、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测评要求和设计技术要求统一框架,构建“一个中心,三重防护“的体系框架;
2、通用安全要求+新型应用安全扩展要求,将云计算、移动互联、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等列入标准规范;
基于此,进入等保2.0时代,我们应重点对云计算、移动互联、物联网、工业控制以及大数据安全等进行全面安全防护,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